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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二回 司法(1/2)

    时内阁最终还是通过了“第十三条”,而这全部的十被众人一致认可,成为临时内阁的施政准则。当然,在正式生效之前,还需要得到皇上的认可,而事实上,临时内阁已经在李彦的强调下,开始运用这十三条,处理当前需要处理的事情。

    “十三条”也确立了内阁集决策、首辅负责、次辅分工的运作方式,临时成员就包括目前的五个人,一致推举孙承宗为内阁首辅,其他四人为次辅,并讨论划分各自的分管范围:孙承宗统揽全局,并分管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监,原内阁大学士朱延禧分管都察院、礼部、科;原吏部尚书崔景荣分管吏部、工部;原兵部尚书赵彦分管户部、大理寺,李彦则领兵部和刑部。

    所谓部卿,最重要的就是礼、兵、工、吏、户、刑部,以及通政司、都察院、大理寺,李彦领了兵、刑两部,其它卿寺概不cha手,在五人权柄并不重。当然,兵、刑两部又相对比较敏感,掌握着国家暴力机构,不过重大决策都需要内阁集通过,李彦也不能借此胡作非为,李彦也由他的优势,那就是在辽东的辉煌战绩,拥有练兵经验,并提出他的施政方针,在未来五年之内,对大明军队进行整编,使其更具有战斗力。

    至于刑部,李彦坦白告诉孙承宗等人,之所以想分领刑部,是因为他想限制刑部的权力,按照李彦的想法,刑部权力过大,既能勘问案情,又能审理定罪,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权限又存在重复,他认为刑部只能勘问案情,断案之权属于大理寺,刑部无断案权。

    事实上,历代封建王朝设置大理寺,目的就是与刑部形成审理与复核监督的关系,都察院主要起到监督的作用,李彦提出勘问与审理分开,刑部只管勘问,大理寺负责审理,都察院进行复核,看上去确实比较合理,又是削刑部权,而重大理寺和都察院,他所表现出来的大公无s,也让其他人感到认可。

    最终,临时内阁还是通过了三法司权力地调整和分配,刑部管勘问,大理寺负责审理,都察院提请审理并复核,也即是刑部勘问以后,将案件转给都察院,都察院根据案情提请大理寺进行审理,并对大理寺的审理结果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