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比较简单的结构向一个更复杂的结构的过渡,而且这样一个过程是按照没有止境的后退过程进行的(根据现有的知识)。所以,逻辑结构的构造过程,就有一些作为出发点的材料,但这些材料并不是最原始的,它们只表示是我们无法再往上追溯时所取作分析的开端;这些材料还不具备从它们当中将要抽象出来的东西,和在构造过程中以后要从它们产生的东西。这些作为出发点的材料,我们用一个总的名称“动作的普遍协调作用”来表示,意指一切感知-运动协调作用所共有的联系,而不先去对各种水平作细节的分析:无论是有机体的自发运动和无疑是从自发运动稳定了的分化作用所产生的那些反射;或者更进一步的反射的复合体,以及如新生儿吮乳这样的本能编码了的复合体,以及经过习得的习惯,直到感知-运动性智力或手段性[即工具性]行为开始为止,都包括在内。而在所有这些根源于天赋而后天获得分化的行为里,人们从中可以又找到某些共同的功能因素和某些共同的结构成分。功能因素就是同化作用,即一种行为主动产生并与新的事物整合成一体的过程(例如,婴儿吸吮拇指时就把这拇指整合在他的吮乳图式中),以及种种同化图式对于客体多样性的顺应作用。结构成分主要地就是某些次序关系(在反射中的运动次序、在一个习惯里的那些反射的运动次序、在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之间的种种接合中的运动次序),全部嵌套接合关系(一个简单图式,例如用手抓,从属于另一个较复杂的图式,例如把手拉),和全部对应关系(例如在再认性同化作用中的对应关系等)。
可是,通过种种简单同化作用和相互性同化作用的变化,这些初级协调形式从先于言语的感知-运动水平起,就可以建立某些平衡了的结构了;这就是说,这些结构的调节作用已经保证在某种程度上的可逆性了。最值得注意的两个结构,首先是实际位移群(位移的协调、迂回和转回:参看第5节),以及与位移群联系的不变因素,即从感知场出来、并在重新建立起它们的位移时能够再看到的客体的永久性;其次是在各种手段性的行为中起作用的、客体化和空间化的因果关系形式(利用支撑物或棍棒等把和主体有一定距离的物体拉到主体身边,等等)。所以在这个水平上我们就可以说到智力了,但这是一种感知-运动阶段的智力,还没有表象,主要与动作和动作的各种协调作用有关。
但是从有了符号功能之后(言语、象征**、意象,等等),不是现实地感知的情境也可以重现,即有了表象或思维,于是我们就看到有最初的反映抽象作用出现了。这种最初的反映抽象作用,是从感知-运动图式里抽出某些联系。这些联系于是被“反映”(物理学上的含义)在这个新的层次,即思维的层次上,而且是以不同的行为和概念性结构的形式组合成的。例如,原来是在感知-运动的层次上被放在随便那个装接起来的图式中的次序关系,被从这些图式中抽出来而产生一个特殊的行为,即排列或序次的行为;同样,嵌套接合关系也从原来暗含它们的背景中分离出来,产生分类的行为(如图形的排列等);种种对应关系很早就相当系统化了(一个因素可以,‘应用[或贴合]”到几个因素上,在副本和原型之间成分对成分的对应,等等)。在这些行为中,不可否认地有了一个逻辑的开端,但有两个基本限制:还没有看到可逆性,因此也不存在运算(如果我们用逆向性的可能来为运算下定义的话),其结果就不存在量的守恒(一个整体分开了就不能保持相同的总量,等等)。所以,这只是一种半逻辑(从逻辑的本义上说,因为它缺少逻辑的一半,即逆向性);然而这个半逻辑在积极方面也表现出两个相当基本的概念:1)首先是函数的概念,即按照次序重叠贴比或应用的概念(有向性的配对):例如,人们把一条线折成互成直角的两个线段a和b,拉这条线,儿童懂得,线段b拉长与线段a变短是互为函数的,但是他并不因此就认为a+b的整个长度是不变的,因为儿童判断长度的方法是次序性的(依到达终点的顺序来决定长短:比较长=比较远),而不是凭各个间隔长的总量来判断的。2)其次是同一性的关系(尽管长度大小有改变,但还是那“同”一根线段)。然而,不管这些概念是多么地有局限性,这种函数和同一性,已经在十分原始的“范畴”(第6节中所指的含义)的形式下组成结构了。
产生运算的阶段(7-10岁)是第三个阶段,然而是以建立在客体本身之上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例如:有运算性质的序列,有了包括在两个方向里的次序,这就产生了直到那时还不懂、或虽然已经看出但还不知道有必然性的那种传递性;带有把包含关系量化的分类;乘法矩阵;由序列和包含关系的综合而建立的数,和由划分和次序的综合而建立的度量;把在此以前一直是顺序化的大小数量化,以及有了量的守恒。这些不同运算所特有的整体结构我们称之为“群集”,即是某种不完全群(因为缺乏完整的结合律性质)或“半网”(有下限而没有上限,或者反过来有上限而没有下限。参看第6节),尤其是它们的组成过程是不成组合系统地逐渐进行的。
可是,在对这些结构进行分析的时候,人们不难辨认出,这些结构完全来自先前的结构,反映抽象提供了结构的一切成分,平衡作用成了运算可逆性的来源,它们是在这双重作用下得来的。于是,我们就一步一步地看到了真正的结构建立起来,因为这些结构已经是具有“逻辑性”的结构了。可是,这些结构与先前的结构相比虽然是新的,作为结构组成成分的转换却是从造成这一结构的那些转换得来的,只是因为它们有平衡了的组织而与那些转换有所不同。
但是,这还不是一切;反映抽象的新的集合导致了对先前的运算进行新的运算,所以没有增加任何新的东西,只是一次重新组织。但是,这次重新组织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在概括综合种种分类后,主体就达到了把种种分类结合成一种分类(二次幂的运算):称为组合系统(la combinatoire),从而产生了“部分的整体”和布尔(boole)网;另一方面,把类“群集”的可逆性所特有的逆向性(a-a=0)和关系“群集”所特有的互反性相协调,这就导致了inrc四元群的建立,这在第7节中已经解释过了。
再回到我们出发时的问题上来。所以,我们看到,在主张逻辑结构绝对预成论和主张逻辑结构自由或偶然发明论之间,还有构造论的地位。这种构造过程,因为它对平衡作用不断增加的需要而要进行自我调整(如果调整的确是为了得到既灵活又稳定的一个平衡状态,那么,这种需要在构造过程中只会有增加),就会导致同时建立起一种最终的必然性和一种具备可逆性的不受时间限制的程式。当然,人们总可以说,主体这样只是重新找到了潜在地永恒存在的结构而已;而因为数理逻辑科学更多地是些研究可能性的科学,而较少地是研究实在世界的科学,它们是可以满足于这种柏拉图主义来供其学科内部的应用的。但是,如果我们要把彼此分割的知识发展为一种科学认识论,我们就要想一下,这个潜在的可能性又该放在什么位置上呢?把潜在可能性放在本质的基础上,只是一种用待决问题作论据的错误逻辑理由而已。到物理世界里去找也是不能接受的。把它的位置放在有机界的生命中去已经有成效得多,但不能忘记这样的情况:普通代数并不“包含”在细菌或病毒的行为中。于是,剩下的问题就是要知道构造过程本身了。我们看不出为什么这样思考问题是不合理的:现实的最后性质就是永恒的构造过程,而不是把现成的结构积累起来。
13.结构与功能
现在有些人不喜欢用主体来解释问题。当然,如果把主体的“亲身经验”(experiences vecues)看作是主体的特性的话,那么我们承认自己就是这样的人。不幸的是仍然有更多的作者,他们认为心理学家按定义说都是集中力量从个体体验的意义上去理解主体的,那我们可以说并不知道有这样的心理学家。如果说,心理分析学家耐心地专门研究个别病例,他们一次次地反复找到同样的心理冲突和情结来,那也仍然是因为要得到共同机制的缘故。
在建构认知结构的情况下,不言而喻,“体验”只起到一个很次要的作用。因为这些结构并不存在于一个个主体的意识中,而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这些结构乃是存在于主体的运算行为之中。还因为在达到有可能对于这些结构作科学思考的年龄之前,这些主体是从来没有意识到过这些作为整体结构而存在的结构的。
所以很显然,如果要从主体的活动上去说明前面的构造过程的话,那么这个主体就指的是认识论上的主体,也就是指在同一水平上一切个别主体所共有的机制而言,换句话说,就是“平常”主体都共有的机制。这里所说的“平常”要随便是谁到这种程度:使分析主体的种种作用的最有教益的手段之一是用方程式或机器去建立起“人工智能”的模式,并且为这个模式提供一个控制论的理论,不是抽象地在它的结构方面(代数可以提供这样的条件),而是要在它实际实现和功能起作用的方面得出各种必要和充分条件来。
正是从这种观点来看,结构是与功能起作用以及在生物学含义上的功能不可分的。有的读者也许已经看到,在把自身调整或自身调节作用包括在结构的定义里面时(第4节),我们已经超越了全部的必要条件了。然而,每个人都承认,一个结构必然有一些组成规律,结构是调整好了的。那末,结构是由谁或用什么来调整的呢?如果是由结构的理论家来调整的,那末结构不过是形式上的存在而已。如果结构是“实在的”,那就会有主动的调整;而且因为结构是自主性的,所以我们就要说到自身调节作用(第12节刚举过自身调节的例子)。这样,我们又回到了功能作用的必然性上。如果事实强制地把结构赋予主体,我们就完全可以给主体下个定义:主体是功能作用的中心。
但是,为什么要有这样一个中心呢?如果说结构是存在的,而且甚至每一个结构都包含着自身调节作用,那末,把主体看成是功能作用的中心,是否又等于简单地把主体归结为只起舞台的作用呢?这正是我们责备于格式塔理论的(第11节)。人们是否又被拉回到了没有主体的结构,象某些现代结构主义者所梦想的那样呢?如果说结构仍然是静止的,那么,不言而喻,当然就会是这样。但是,如果各结构之间意外地开始建立起联系,而且不是用在封闭的“单子”之间的先天的和谐来建立的联系,于是,起联系作用的器官就无可争议地又成了主体,而且只有在两种意义下有可能:或者,主体就成为先验论中超经验的自我的“种种结构的结构”,或更简单地说,就是心理学的综合理论中的“自我”(参阅让内(p.ja)的第一本书,书名《心理自动机制》(l’automatisme psychologique),他的动力论已经引导他在功能和心理发生学的方向方面超越了这些机制];或者,主体没有这样一种能力,而且在没有建立这些结构以前并不具有这些结构,那就应该更加谦虚地、也更加适合现实地来说明主体的特性,把主体只看成是一个功能作用的中心。
现在时间到了,我们记得,数学家的结构主义研究事实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并且跟心理发生学的分析竟有惊人的一致(虽则他们并没有想到过这些):即是,在所有整体的整体等含义上的“所有结构的结构”,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有已知的矛盾,而且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就是形式化的限制(这种限制我们在第8节中已经归之于形式和内容的相对性,我们现在看到它还在起作用,而且这实际也一样,这些相对性是取决于反映抽象的各种条件的)。换句话说,结构的形式化,本身就是一种构造过程,当这些结构在具体方面逐渐展开的平衡作用产生心理发生学上的衍生分支关系时,这种构造过程就在抽象方面引导人们建立起结构的系谱学来(例如,从函数到群集,又从群集到有四个转换关系的群,并且到各种网)。
在第12节里所提到的构造过程中,导致结构形成的主要功能(生物学意义上的功能)是“同化作用”的功能,我们用它来代替在非结构主义理论的原子论图式中的“联想”的功能。事实上,同化作用是能产生某些图式的,并由此产生结构。从生物学的观点看,有机体在同环境中的物体或能量所发生的每一个相互作用里,就在顺应环境的同时把物体或能量与自身的结构加以同化,同化作用是使有机体的种种形式具有恒久性和连续性的因素。在行为的领域中,一个动作有重复的倾向(再生同化作用),从而产生一种图式,它有把有机体自己起作用所需要的新旧客体整合于自身的倾向(认知同化作用和统括同化作用)。因此同化作用是不断地建立关系和产生对应以及“应用”(或“贴合”,即“applications”)等的源泉。在概念性表象的层次上,同化作用终于产生了这些普遍性图式,即各种结构。但是,同化作用并不就是结构:因为同化作用只是产生结构的种种构造过程的一个功能方面,它在每个特殊情况中都介入进来,但是迟早要导致产生相互性的同化作用,也就是使种种结构相互之间联结得日益紧密的各种联系。
在我们结束这第12和第13节之前,不能不提到这样一个事实:并不是所有的作者都赞同这样一种结构主义的,尤其在美国是如此。例如勃鲁纳(j.bruner)就既不认为有结构,甚至也不认为有运算,因为在勃鲁纳看来,结构和运算都沾染上了“逻辑主义”的毛病,并不能表达真正的心理事实本身。然而,他相信主体有动作和“战略”(strategies)(指决策理论的含义):那末怎么能认为动作不能内化为运算呢?怎么能认为“战略”是孤立的而不是相互协调成为系统的呢?另一方面,他想要在表象的不同模式之间的冲突中去寻求主体认识进步的源泉:言语、意象和动作本身的图式。可是,如果说所有这些模式中的任何一个都只提供了一个关于现实的不完全的、有时还是变形了的幻象,那未主体怎么能使这些模式调和呢?除非他或者去参考现实的摹本,但这是不能实现的,因为摹本不是单一指称的(而且为了摹写现实,就得要通过这个摹本本身以外的办法来认识这个现实);或者就只好去参考作为一切可以使用的工具的协调的种种结构了。不过,言语本身难道最终不会起到这种构造者的特殊作用吗?乔姆斯基的结构主义难道不可能用来使这一章里讨论的问题简单化吗?这就是我们现在应该要去衡量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