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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零一章:终战审判(1/2)

    日本终于投降了,这个给亚洲人民以及美国造成巨大的灾难的国家终于屈服了,全世界深受战争创伤的人们在广播中听到日本天皇宣读的投降诏书时,所有人都哭了,尽管日本投降了,但是它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小半个世界造成的创伤却是永远也抹不掉。

    1944年9月2日,在历史的见证下,日本政府在停泊在东京湾的中国战列舰“中华号”上与盟军签订了投降协议,日本正式投降。

    日本投降之后,中美英苏四国于8月25日先后,分别对日本列岛进行了分区占领,中国国防军奉命占领九州以及日本西北部地区,美军则是进驻日本中部以及东北地区,英军则是占领四国,苏联则是占领北海道。

    战争虽然结束了,但是关于战争后续问题却急需解决,首先是怎样处理日本,是分区占领,直接肢解日本,还是重建日本政府,这是摆在盟国面前很大的一个问题。

    苏联认为日本国民深受武士道精神以及军国主义的毒害,如果不肢解日本的话,那么再过十年二十年日本还将会成为盟国的心头大患,因此苏联认为应该肢解日本,中美英苏四国根据所占的占领区实行永久性占领。

    但是美英两国却不同意,首先是因为有德国这个例子在线,正是因为一战后对德国处理不当,所以才引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不管是美英还是其他国家都怕了,也倦了。因此在处理战败国问题上美英等国都不像一战时那样只懂得狼吞虎咽。

    美英两国认为,对于日本这个曾经独立的国家,而且还是一个独立的强国,盟军应该给予极大的尊重,无论如何不能对日本实施永久性占领,因为这将会成为引发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

    美英两国认为对于日本应给实施政治扶持,也就是在盟军的支持下组建新的民主政府,并且就日本给各国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那些在战争中犯有战争罪行的高层进行审判。

    自始至终,中国政府都没有发表自己的言论,盟军多次询问驻日本最高指挥官卫立煌上将,得到的回答是等待国内的商讨结果。

    1944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盟军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首先是日本必须解除自己的军队,除了拥有维持治安的警察外。永远不能拥有任何武装力量;其次是解散政府,所有战犯必须接受国际审判,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逃脱审判;第三归还在战争中掠夺的中国财产和文物;第四是赔偿战争损失;第五是归还琉球群岛给中国;最后是日本今后的国民教育必须接受盟国的监督。

    中国虽然是战胜国,但是在处理站败的日本国的时候却没有提出难以令人接受的条件,这让美英等国很是惊讶,要知道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日本一直将中国视为最大的敌人,并且对中国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军事侵略。

    尤其是中国政府竟然主动提出对日本战犯进行国际审判,这确实令人佩服。要知道按照苏联人的想法,认为抓到的战犯反正都是罪行累累,枪毙或绞死了事。何必再为他们花费时间,劳民伤财?

    但是美英法西方国家则认为。那些人如今只是囚禁中的被告,是不是战犯以及怎样程度的战犯还有待审理;而审理过程中,不但应充分给予被告自我辩护的机会,并由他们自选律师,而费用由法院支付。

    而中国政府则是认为,如果不加审判就将那些人处决的话,对于不明真相的德国人和日本人来说,那些人都是国家的英雄,而不是战争罪犯,反倒是盟国是侵略者,非正义之师,只有经过严格的审判才能让所有人明白,那些人是罪犯,是反人类反社会的战争罪犯。

    1944年10月1日,中、苏、美、英四国外长在召开莫斯科会议,决定成立两个同盟国机构,一个是专门处理德国的,一个是专门处理日本的。

    处理的过的机构中国并没有参与,因为在战争中德国没有对中国造成伤害,双方并没有进行面对面的战争。

    处理日本的是华盛顿设立的远东委员会,由苏、美、中、英、澳、新、印派代表组成。10月10日,远东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对日决议:首先是制定使日本履行日本投降条款的政策、原则和标准。其次是应成员国之请求,审查盟军最高统帅所采取的有关措施。最后是新成立的两个同盟国机构之决议,须有多数成员国赞成,而且其中必须包括苏、美、英、中四国在内方才有效;盟军实行对日政策时,应依照远东委员会的决策议定拟订具体指令,然后再将指令转达给盟军最高统帅实施之等等。

    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的战争给全人类带来深重灾难,为了惩处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在莫斯科会议中也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必须严惩日本战犯。

    1944年12月10日,根据盟国最高委员会决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东京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宣言》,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根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理及处罚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但事实上,东京审判的对象是甲级战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战争罪犯),次要战犯由各被侵略国分别设庭审理。

    1944